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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保障性住房低收入认定标准由县(市、区)级或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施行。城市社会救助低收入认定标准原则上应在当地城市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由县(市、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涉及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相关部门测算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施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和程序
  (一)认定范围。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认定流程。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特指撤销街道办事处后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下同)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三)材料提供。申请人家庭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出具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申请保障性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还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的其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调查核查。经申请人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查询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要进行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入户抽查;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金融、证券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核对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信息交换等职能。
  (五)办理时限。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保障性住房低收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出具《保障性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符合城市社会救助低收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出具《城市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应注明适用范围和期限,适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认定情况要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认定相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按户建立档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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