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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深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是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筑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深入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要求。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资源整合;明确政策,规范管理。
  (二)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在全省形成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责任落实、运行顺畅、认定准确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格局;夯实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基础;推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政策进一步惠及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按照民发〔2008〕156号、民发〔2009〕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际,原则上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分为保障性住房低收入认定标准和城市社会救助低收入认定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按保障性住房低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申请除保障性住房之外的社会救助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按城市社会救助低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主要包含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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