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11〕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属于本通知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营运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船)。
四、对受地震、洪涝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