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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望谟县公安消防大队抗洪抢险英雄集体荣誉称号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望谟县公安消防大队抗洪抢险英雄集体荣誉称号的决定
(黔府发〔2011〕4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6月6日凌晨1时许,黔西南自治州望谟县新屯镇、打易镇、打尖乡等8个乡(镇)突降特大暴雨,引发特大洪涝灾害。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黔西南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望谟县大队(以下简称望谟县公安消防大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拉响警报、开启扩音器喊话疏散和组织营救被困群众,积极参与灾后重建。自灾害发生至6月20日的13天时间里,望谟县公安消防大队发扬连续奋战、攻坚克难的战斗精神,共出动官兵1758人次,出动各类抢险救援车辆(舟艇)354台次;营救遇险人员258人,疏散被困群众4537人;排查危险房屋296栋,排涝14230余吨,清淤10000余立方米,清洗校区3所,反复冲洗街道30余公里;抢救财产1600多万元,保护财产1.1亿余元,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战洪魔、当先锋、保民生”的英雄赞歌,忠实践行了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总要求,受到了国务院救灾工作组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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