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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2009年黄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设任务
  2009年建设3920户游牧民定居工程6月份开工建设,年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五、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牧民定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m2,具体由牧民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确定。定居房屋要因地制宜,突出民族特色,结构形式采用砖木(混)结构和彩钢夹芯板等新型墙材,开展阳光暖房的试点,加大新材料、新技术和太阳能等再生能源的应用力度。州建设局负责为各地提供游牧民定居户型结构设计图纸,供基层和牧民建设时参考。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牧民群众的生活习俗,可自行设计,自行设计的户型结构必须经州、县农牧、建设部门审定同意。
  (二)筹资标准
  1、国家补助标准每户2.5万元。
  2、省级配套补助标准:泽库、河南两县户均补助1.6万元;同仁、尖扎两县户均补助0.5万元。
  3、州、县配套标准:泽库、河南两县户均配套0.2万元;同仁、尖扎两县户均配套0.5万元(州、县配套比例待定);
  4、牧民自筹:泽库、河南两县户均0.5万元;同仁、尖扎两县户均1万元。
  (三)资金来源
  1、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补助9800万元。
  2、省级配套5255.6万元(含管理费、监理费)。
  3、州、县级配套1061.2万元,其中同仁县386万元、尖扎县76万元、河南县201.6万元、泽库县397.6万元。
  4、牧民自筹2422万元,其中同仁县772万元、尖扎县152万元、河南县504万元、泽库县994万元。
  合计:18538.8万元。
  六、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州农牧局牵头成立黄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小组。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指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游牧民定居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牧委会要组织带领牧户建设定居房。州政府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今年建设的3920户必须在年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各县抓紧编制工程作业设计书,确定和选择项目户,与牧户签订定居建设工程合同,逐级负责。一是各县县级干部要实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包干责任制,把任务细化到每个县级干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二是实行领导干部包点制度,统一规划设计游牧民定居工程图集,确定主推户型,供牧民参考、选择;三是与金融部门协调,为群众提供建房贷款。
  (二)严格程序,实行实名公示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建设。各县要按照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各县确定项目户时,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村社、乡镇和县上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确定建设户,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对确定的项目户进行建档立卡,住房建成后,统一挂“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标识牌,标明户主姓名、施工单位、编号和建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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