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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特结合实际提出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一些地区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视不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升四川改革开放形象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

  1.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食品抽样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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