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9〕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转变我州劳动者就业观念,通过鼓励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更多的劳动者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州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着眼于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努力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全民创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群体人员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活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和谐,促进黄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一)设立创业发展专项基金。2009年起,州、县政府要分别设立创业发展专项基金,并以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创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劳动者创业贷款担保、创业补贴、创业奖励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降低创业门槛。本州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达到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即可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