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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工业总部企业准入办理流程。
  1.入园租房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入驻的通知→市经信委备案→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园区管委会出具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入园购房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审→市项目审定小组组织评审→市经信委根据评审意见出具入驻通知→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园区管委会出具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房管、国土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八、监督管理
  (一)五城区今后主要发展工业总部以及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原则上不再新上制造业项目和其他一般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尽快向二、三圈层工业集中发展区调迁。
  (二)园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项目业主签订租购房协议、国土部门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出售(转让)手续以及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时,项目业主和企业须出具市项目审定小组的评审意见。
  (三)园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时,应将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税收等作为协议的约束条件,并刚性执行。
  (四)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业总部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信息透明,资源共享。
  九、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二)市国土局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市规划局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规划、审批等进行监管;
  (四)市建委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设计、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管;
  (五)市房管局负责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业总部项目房屋产权;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工业总部企业注册登记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工业总部企业纳税行为进行监管;
  (八)市投促委负责对新引进工业总部项目进行统筹协调;
  (九)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工业总部企业统计体系。
  十、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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