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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有全资或控股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两个注册地为市外),各分支机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母公司上年度总资产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定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产业主管部门以行业标准确认并公布的国内行业50强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在蓉注册设立的专业性、区域性总部,经评审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用地性质
  工业总部项目(企业)土地性质为非生产性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规划控制要求
  (一)工业总部项目(企业)须符合项目承载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用房须按照工业总部用房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受理。
  (三)项目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有航空限高要求的除外),房屋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六、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
  (一)房屋的受让(租赁)人应为经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的非自然人。
  (二)房屋产权性质为工业总部用房,产权登记以规划核定的房屋用途为准。
  (三)办理产权和租用房最小基本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四)配套用房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且不能出售。
  七、评审流程
  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投促委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的成都市工业总部项目(企业)评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项目审定小组),对工业总部项目和需分割、转让产权的入驻工业总部企业进行审定;审定按批次进行,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以市经信委公告为准,原则上每月一次。
  对不需分割产权的入驻企业,由五城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审定,报市经信委备案。
  (一)工业总部项目准入办理流程。
  项目投资方提交审查资料→园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选址方案→市项目审定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市经信委根据评审意见出具落户通知→签订正式投资协议→项目投资方按程序立项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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