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市工业总部经济优化升级,进一步规范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利用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的工业总部项目和入驻的工业总部企业。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有关定义
(一)工业总部项目,是指在我市五城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利用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的,为入驻工业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并按照工业总部用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通过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非生产性工业建设项目。
(二)工业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制造业企业,在我市五城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利用工业用地并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功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三、准入条件
(一)工业总部项目准入条件。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投资主体,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项目建成后,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用房(含租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投资主体是工业企业的,自用房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成都市留成部分,下同)不低于150万元/亩。
(二)工业总部企业准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10年以上;
2.在本市统一汇总纳税,并承诺注册运营后年缴纳税收不低于15万元/百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