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二)资金使用管理。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水务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经批准立项,并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因计提清算、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资金,统一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
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以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
五、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予以单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连同编制说明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
(二)决算管理。每年年终,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和区(市)县水务部门在部门决算中要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书面说明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各区(市)县要于次年2月5日前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
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负责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于不按照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