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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民生行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根本性制度,是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的基础性制度,是推进综合医改工作中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特殊载体。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决策,对于缓解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统筹单位,城区、开发区可探索建立市级统筹管理模式,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民生大事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确保参合全覆盖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为核心,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突出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和福利性的特点,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

  参合缴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管、县区负责、乡镇宣传、联合缴费”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缴费工作。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和惠民性,提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诊治疾病的经济负担,正确引导、动员农民参合。

  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村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坚持以乡村为单位,在乡户籍人口中外出、外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宗教信仰等特殊群体要全员参合。坚持扶助弱势群体,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困难户等群体由民政出资全员参合。积极探索群众易于接受的新型缴费方式,逐步完善缴费机制,科学降低筹资成本,可采取农民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大力提倡社会、集体资金为农民出资参合。即日起各地可启动2012年新农合宣传缴费工作,农民个人缴费工作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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