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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长春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并且在国家、省、市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以及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特殊要求的救灾、防汛、抗旱物资、药品、防疫疫苗、医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以及各类工程项目等,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设备机械租赁、通信网络线路租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协议供货项目时,可自行在经过招标选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及协议供货经销商中选择协议供货经销商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具体的协议供货方式、标准和要求在相关文件上另行规定。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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