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 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并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范围及建筑面积等。
第十条 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预)售。
建设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销(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房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
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
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