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努力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
1.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对涉及面广、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广泛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公众有重大分歧或者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4.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探索实行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对违反规定权限或者程序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因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更加注重现行法规规章的完善以及实施性、特有性立法,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合理安排政府立法项目。在继续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领域立法。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立法,抓紧制订或者修改发展海洋经济和服务业、促进科技进步、节约资源能源、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立法,抓紧制订或者修改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加强群众权益保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规范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抓紧制订或者修改加强环境保护、完善水资源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水土保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立法,抓紧制订或者修改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2.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向社会征集政府立法项目机制。健全和落实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探索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加强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加强立法指导、协调和沟通,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协调作用。完善和落实政府立法项目可行性研究制度。完善与人大、政协有关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联系、沟通和听取意见机制。
3.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落实制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逐步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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