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规划。
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将养老服务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并在养老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上给予支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老年人居住小区、道路交通、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设施,给予统筹安
排。城镇居民小区开发要预留足够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和日间照料服务场所;在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可采取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需求。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税费扶持力度。
对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同时免征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供暖、管道燃气等方面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和补贴力度。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凡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 (扩)建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自建或购买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4年补贴,每年500元;租用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分4年补贴,每年3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年度安排。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省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于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 “三无”人员、农村 “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生活困难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实行居家养老服务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支持各地政府从养老服务的实际出发,设立专项补贴资金,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困难程度,承担必要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