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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12]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 “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职责,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与统筹发展相结合。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在重点保障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为老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坚持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促进代际和谐。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实行具有吉林特色的养老模式。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农村覆盖60%以上;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建设,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到 “十二五”末,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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