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三)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农村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镇化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加快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明确乡(镇)、村的区位、规模,确定撤并及保留的村庄,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科学配置规划区内各类生产要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整体特色风貌设计,促进村庄规划与产业、土地、农业、水利、电力等规划衔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特色性和实用性。
农村所有建设必须在规划的前提下有序实施,坚决杜绝规划之外的违法建设。市及各县(市)规划、建设、城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9〕59号)的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农房新建及整治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
(四)加大投入,落实资金。
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农民自筹、投工投劳进行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各级财政要对涉农政策和资金进行整合,扩大农户建房小额贷款规模,并在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县(市)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确定整治范围内村庄中的道路、排水和绿化等基础设施给予奖补。
(五)强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建设过程中,各乡(镇)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前期阶段,要组织有资质的规划、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村庄规划和房屋改造、道路改建等基础设施的设计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要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施工招投标、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报建程序,确保村庄整治工程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技术指导。市级村庄整治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规划、建设、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和检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农村房屋建设改造原则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要求、分户自建的办法组织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由村民理事会监管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