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布旦 州交通局局长
周加才让 州水务局局长
娘 麦 州监察局局长
贡保端智 州农牧局局长
连 胜 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更 太 同仁县政府县长
拉结加 尖扎县政府县长
桑德合 泽库县政府县长
关却加 河南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李新华同志兼办公室主任,马维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要将维护和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密切联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各利益主体,共同协调解决耕地、草地、林地、治安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对干扰、破坏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各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国土资源、农牧、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地质勘查补偿协调机构,按照地勘单位设计的实物工作量和实际损坏草原面积(按草原、农田等级)计算,给农牧民合理补偿,确保地勘工作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组织的作用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创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好外部环境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乡(镇)、村干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地勘单位与当地群众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要明确乡(镇)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地位,做好项目区群众思想工作,积极协调多方关系,维护好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带头阻挠地质勘查工作、假借修路、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之名非法招商引资引进施工队伍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乡(镇)、村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加大对《
矿产资源法》、《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草原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同时,对恶意阻挠、无理取闹,阻碍地勘工作开展等行为,各级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要及时、公正地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积极倡导尊重科学、尊重地质勘查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的良好氛围,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宗教活动和地质找矿的关系,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扩大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