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国家科技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五)加强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职责,推进国家级对台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实施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指导各类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