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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全市能源行业规划及政策措施,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三)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为主承担。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发展局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产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市经济发展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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