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原材料工业、工业设计等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盐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有关军品管理的职责,承担我市军品生产任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的审核工作;负责促进军工技术转民用的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组织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开展工业产品市场分析调研;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牵头拟订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服务全市乡镇企业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有关担保业、典当业的行业管理;受理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申请,负责有关担保业、典当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协调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认定;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协调组织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促进全市工业企业扩大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地产工业品出口,推动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解决工业企业进出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
(十三)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扶持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措施;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规划,指导、协调我市有关经济部门和各区及企业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实施省、市际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协作计划,协调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国家部委机关、外省市政府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异地商会的筹备和成立工作,对全市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联系全国各地闽商商会,建立对外联络制度;承担市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经济合作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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