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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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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
  编号:2011×××

            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对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的       进行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如下:
  1.诊断意见:                             
                             
  2.鉴定结论:                            
                             
  3.父母再生育指导意见:                            
                             

湖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
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公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由年号和序号组成,前4位数为年号,后3位数为序号,如2011001。)

  附件6:
  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告知书
  编号:2011×××

       
  根据您的申请,我委组织湖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对您的子(女)       进行了鉴定。现将《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转发给您,请妥善保存。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由年号和序号组成,前4位数为年号,后3位数为序号,如2011001。)

  附件7:
  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公示

  兹有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夫妻现有子女         经湖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市(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为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特此公示。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举报相关情况与问题。所举报问题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严禁借机造谣中伤,串联诬告。举报人将受到严格的保护。   受理举报单位: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受理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受理举报电话: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的予以公示,不符合的不予公示。)

  附件8:
  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
  编号:2011×××

         
  您递交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和有关病史资料等,经村、乡逐级审查上报到我委(局)。现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我委(局)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对您的子(女)       的患病/伤残情况进行了现场初筛。
  经初筛,属于以下第  
  1. 符合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
  2. 不符合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理由: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由年号和序号组成,前4位数为年号,后3位数为序号,如2011001。)

  附件9:
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提交资料

  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女方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办事处)。

  县级初筛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小组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对申请鉴定者进行现场初筛后,在《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省级鉴定

  (终局鉴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日要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申请人补正,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省级鉴定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书。在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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