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私自泄露申请人申报事项信息的。
(七)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组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二)未严格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做出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三)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五)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假病历资料等不实材料的。
(二)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其住院病历资料和有关辅助检查资料的。
(三)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私自泄露申请人申报事项信息的。
(五)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属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结论公示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鉴定工作流程图由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2.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
3.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告知书
4.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5.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
6.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告知书
7.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公示书
8.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
9.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患儿姓名:
所在行政区: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
( 年 月 日)
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户籍不在本省但为本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
4.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6.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
7.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的需村委会或居委会或社区签署意见),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书》后,到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进行初审。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在20个工作日内日完成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技术小组进行资料审查、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现场初筛,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放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
5.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鉴定。对决定受理的,于鉴定前7天书面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其组织申请人参加鉴定。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其在申请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日送达申请人。
6.申请人凭市级鉴定结论书和鉴定结论告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许可的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本鉴定申请书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或抽取其中表格。
2.本鉴定申请书原件由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归档长期保存,原则上不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