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分析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申请人及其亲属提供必要的医学咨询服务。
(五)对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督查。
(六)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与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被鉴定者在做辅助检查项目时,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并共同签字确认检查结果。现场实施的检查结果、诊断依据,应如实记录并由负责检查的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鉴定组成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过程和鉴定组成员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鉴定结论由鉴定组成员逐一签字,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按规定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申请
第十五条 凡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户口簿;
(四)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五)申请人与被鉴定人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六)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
(七)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时,必须有一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小组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社会调查、家系调查以及现场初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加盖公章,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人在接到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同意上报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鉴定审批
第二十条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市级鉴定。鉴定过程中,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派专家进行质量督查。
第二十三条 因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市级鉴定组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经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省级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填写《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经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省级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日通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