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涉台工作的研究;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诉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并对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者实施管理。
(十四)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警衔的评定、晋级、取消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司法行政课题调研;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督查、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设。
(二)行政财务装备处
管理局机关财务,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服装、车辆、枪支和弹药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调度、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
(三)法规处(劳教工作管理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局机关行政诉讼工作;受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委托,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综合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受理、审核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及其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劳教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
指导、管理全市的司法鉴定工作;拟订司法鉴定工作规划及行业规范;承担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核和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员鉴定资格考试、考核,管理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处理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来信来访,承担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及其人员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