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外经金融处
承担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外贸、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参与上述系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参与研究设立基金公司相关事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的管理,对其变动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
(十三)会计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承担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管理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代理记账监督管理;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负责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信息的发布;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会计行业协会、会计学会、珠算学会等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业务的工作。
(十四)公共资源监管处
研究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相关问题,拟订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审核公共资源非市场配置方式;负责编制公共资源配置目录,按规定审核公共资源配置目录的调整;负责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的备案与审查,监督配置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监管;负责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各类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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