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增加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监管的职责。
(六)增加承担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的职责。
(七)增加预算绩效评审的职责。
(八)增加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预算分配决策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十一)强化公共财政服务职能,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保障能力,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
(十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