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有关劳动力政策性安置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企业员工落户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各行业人工成本;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发布、实施工作;指导企业搞好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及搞好内部分配工作;会同市总工会、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并拟订、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政策、规则;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本市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参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协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管理、考核、培训。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处
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制度,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作;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康复价值、辅助器具配置、工伤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及其延长的确认工作;负责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职工申请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申请抚恤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及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指导;负责上级、省内外其他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审批处
负责承办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入境就业许可和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负责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评审;承担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承办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事项;承担《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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