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进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八)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标准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九)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
(十)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绩效评估、效能建设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及对外接待等事务工作;指导系统社团组织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