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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人,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一般、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5.4情况通报
  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根据本预案确定负有应急保障职责、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明确工作职责。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通信主管部门要迅速调集应急通信车辆前往现场。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6.3装备及物资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在处置危化品、危险废物泄漏污染事故时还应准备必要的防护器材、专业处置设备及物资,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4技术保障
  6.4.1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在部门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衍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有关内容,建立完善有关防范水环境污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流域水系河流数量和分布图,水文参数、水质现状、流域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本信息。
  (2)工业和农业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种类、数量、贮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3)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排放、数量及分布情况。
  6.4.2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的污染分析、扩散模型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安全。
  6.5资金保障
  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救援演练、救援专用设备和救援工作必要经费。
  6.6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1)对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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