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发单位或知情者的报告后,判别事故可能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3.2.3预警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环保局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7)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属地管辖的原则。一般、较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事件发生单位、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4.2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人民安全,全力控制污染源扩大,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
4.3扩大应急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处置
4.4.1一般、较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程序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
4.4.2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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