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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环保、安监、消防、交通、港航、海事、市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3.1.2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容易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化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1.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报警电话:12345)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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