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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市政委: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单位制订应急预案,负责市政设施(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城市下水道、公厕及粪便处理设施)损坏或污水、垃圾异常排放导致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商委:提供商务部规定的重要应急商品,组织、供应处置污染物所需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经费。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应急后备饮用水源调度,参加事件调查和处置,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提供水文资料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前后的气象信息资料。
  市民政局:根据水环境污染的程度,组织救灾物资,协助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治理污染源,参与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新闻宣传组,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预防和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件现场抢险。
  长江上游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工作。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重庆保监局:负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垫资和及时理赔。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涉及跨界污染的,要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通报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
  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并及时提供事发地域资料和有关监管检查资料。
  2.4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处置和属地管辖原则,设立相应的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区县(自治县)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
  2.5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应对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全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各项措施,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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