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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4适用范围
  1.4.1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
  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包括核心区和影响区。核心区为江津、巴南、南岸、大渡口、九龙坡、渝中、江北、北碚、渝北、沙坪坝、长寿、涪陵、武隆、丰都、石柱、忠县、万州、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22个区县(自治县)以及北部新区,影响区为永川、大足、荣昌、綦江、潼南、铜梁、合川、璧山、南川、梁平、垫江、酉阳、黔江、彭水等14个区县(自治县)。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内的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一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严重污染,导致生态功能丧失或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5.2重大(二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导致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区县(自治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5.3较大(三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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