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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配备使用

  (一)合理配备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具体比例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并支持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即为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基本药物进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进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进价购进基本药物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销售。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采购工作监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定期考核、严格管理。药交所要加强网上实时监控,协助全市各级政府和卫生等职能部门开展基本药物采购的日常监管工作 。

  (二)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利用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2011年4月1日后,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以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不纳入市级集中采购范围。同时,要对基本药物质量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药品质量公告》中不合格药品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一律不纳入市级集中采购范围,已纳入的要从采购平台及时撤出。

  (三)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基本药物价格调查和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价格水平。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

  (四)加强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监管。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取消该企业违规品种直至所有品种的交易挂牌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参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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