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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确定采购方式。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网上公开采购。

  (三)签订购销合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采购联合体)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三方合同。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可加入采购联合体统一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也可单独与药品供应和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需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或供货区域)、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规范采购订单。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下达采购订单(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订单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

  四、药品配送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及时供货。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的,纳入不良记录。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为配送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无论采取何种配送方式,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确保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并提供伴随服务 。

  五、货款结算

  (一) 严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0日。

  (二)设立采购专户。各区县(自治县)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人力社保部门从医保基金中向采购资金专户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用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具体预付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货款及时存入资金专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及时审核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参保人员报销资金。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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