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机构
(一)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出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切实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采购平台建设等相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市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补助经费,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并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及时向基层医疗机构预拨1个核算周期的医保报销资金、定期向医疗卫生机构核拨医保资金等;市编办负责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健全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级基本药物采购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考核;市商委负责对全市基本药物配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引导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并参与集中采购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市物价局负责开展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监管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全品种电子监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二)市卫生局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药交所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拟订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和相关交易制度,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负责制定采购参考价,实施基本药物电子交易,对买、卖、配三方进行监管,汇总并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负责建设市基本药物电子交易和交易监管平台,做好平台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药交所在提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安排。市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监管平台作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药品采购
(一)制定采购参考价。药交所对基本药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制定采购参考价,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采购参考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参考价制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