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1〕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56号)、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 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集约化,逐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全市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采购。
(四)适用对象。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