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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个体经营,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广告、会展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中介公司;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中介合伙企业。支持中介机构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融资。推动中介行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支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介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有实力的重点骨干中介机构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五)支持产业集聚。增强对中介服务业布局的规划引导,支持渝中区、北部新区等发挥基础设施、人才和政策优势,建设一批高品质商务楼宇,置换改造一批存量楼宇,并以此为载体,打造高端中介服务业发展集聚区、示范区,吸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品牌机构、总部机构入驻。支持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等地围绕当地优势和发展需求,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性中介服务业聚集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六)培育微型中介企业。把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和培育发展微型企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者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方面的共同作用,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对符合微型企业申办条件的管理服务、咨询调查、会计服务、科技中介、知识产权服务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的中介服务行业企业,予以优先评审认定,并可参照鼓励类产业确定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七)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宣传和培训,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强化商标意识,提高商标注册、运用和管理水平,走品牌化发展的道路。鼓励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以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大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优先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地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创立国际知名品牌。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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