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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确认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确认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2〕28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进行认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利用废渣、废气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要求,现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见附件)。请有关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领(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手续,当地国税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及有效期限,给予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

  各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环资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87821903 87822107

  联系人:郑高春郭宗建

  附件:2011下半年18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产品)名单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2011年下半年18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增值税)企业(产品)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认定产品利用原料(废渣名称)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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