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欺诈消费者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条
⑵《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
五条
183、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四条
⑵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
184、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三条
185、食品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第(十)项
1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六条第(一)、(二)、(四)项
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
1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二)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安排患有《
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以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七条第(二)、(四)、(五)、(六)、(七)项
(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
188、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毁灭有关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八条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
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十条
18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条
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
190、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一条
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
191、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
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四款
192、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清除影响,罚款。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一条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
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
193、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法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
(3)《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十一条
19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七条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四)项
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
195、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⑴《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
19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十二条
19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⑴《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
1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第
八十条
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
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
三十四条
199、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
200、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201、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202、乳制品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
20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二款
204、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三款
205、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第四款
206、违反下列规定的: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五条
207、违反下列规定的: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六条
208、销售者不履行下列法定义务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九条
209、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十六条
210、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二十条
⑶《
食盐专营办法》第
二十四条
211、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二十四条
212、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二十四条
213、生产、经销违法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二十四条
21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21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216、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1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
218、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219、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
220、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
221、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处罚种类: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以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二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
222、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一条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
223、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一条
22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二条
22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
22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
227、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四条
228、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四条
229、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五条
230、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六条
23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七条
232、经营者继续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八条
233、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十二条
234、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十二条
235、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欺诈,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十二条
236、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十二条
237、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以及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的:(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
十二条
238、农资经营者未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239、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240、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九条
241、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九条
242、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尽到以下义务:(一)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九条
243、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九条
24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履行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条
245、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未履行以下义务:(一)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二)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一条
246、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以下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一条
247、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未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二)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三)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248、棉花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249、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250、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
(四)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
(五)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
(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种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罚款。
法律依据: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251、汽车供应商未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提供汽车资源。
处罚种类: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法律依据:
(1)《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七条
252、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处罚种类: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法律依据:
(1)《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七条
253、组织策划传销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禁止传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五条
254、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禁止传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二十五条
255、参加传销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禁止传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第
二十五条
25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禁止传销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
257、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传销被查封、扣押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禁止传销条例》第
二十七条
258、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
直销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259、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
处罚种类: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260、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
261、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262、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26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264、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