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秘〔2010〕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
《条例》的根本保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对2003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2009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由本部门负责编制。各地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县(市、区、行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部门及其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省属省管、市(州、地)属市(州、地)管、县(市、区、行委)属县(市、区、行委)管及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编制。
二、编制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专题研究,认真编制,按时完成。
一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系统化。各地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覆盖信息公开主体的全部机构,即: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电监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分类清晰,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二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标准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和《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要求(附后),做到政府信息分类、编码统一规范,同类信息采用相同术语,为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库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创造便利。
三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电子化。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的作用,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软件正在研发中),提高编制效率,降低成本,努力为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创造条件。
四要做到保质按期完成编制工作。各地各部门编制工作要于2010年3月12日前完成,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定。
三、编制程序
(一)清理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按照
《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清理,确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公开目录。对照《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附件2)的规范要求,将本部门清理后的信息归入不同类别。原则上不可缺项,确需缺项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报省、市(州、地)、县(市、区、行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由县(市、区、行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并结合
《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样式。
(三)编制公开指南。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附件1)编制本部门公开指南。
(四)审定上报。各地区及省级各部门(含省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信息技术办公室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复审,上报时间为2010年3月12日前。各县(市、区、行委)、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各地区政府办公厅(室)复审,具体要求及时间由各地区另行确定。
联系人:艾海成,电话:0971-8252135,电子邮箱:xxgk@qh.gov.cn。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
2、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
(填写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
网站(填写网址)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
(地址)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依据
《条例》第
九、
十、
十一、
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信息采用多级类目编排,编排原则参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