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前领购发票并已交纳发票工本费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时 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盖章)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所属行业 | |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上年度资产总额(万元) |
年初数 | | 年末数 | | 资产总额=(年初+年末)/2 | |
上年度从业人数 |
年初从业人数 | | 年末从业人数 | | 企业从业人数=(年初+年末)/2 | |
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 |
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如有虚假内容,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意见 | 接收人:年 月 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