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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四、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前领购发票并已交纳发票工本费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时    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资产总额(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资产总额=(年初+年末)/2 
上年度从业人数
年初从业人数 年末从业人数 企业从业人数=(年初+年末)/2 
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如有虚假内容,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意见 接收人: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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