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境外企业在湖南设立独资或合资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
第八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编制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南,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生产性信息服务业、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对于重点项目从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九条 充分利用各项科技经费,大力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快布局软件和集成电路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鼓励产学研用结合和融合创新,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与省内其他行业的骨干龙头企业、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该联盟组织联合申报的重大项目,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二条 强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对省政府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供1:1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和信息服务企业用电,按照国家电价分类说明规定的电价类别执行,并根据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按照工业用电价格收取。
第十四条 本省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要建立提前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快速通道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对列入省培训计划的境内外培训项目的公共费用,省人才培训方面的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