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大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辽政办 [2011] 9号)要求,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6.96万吨、1.3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10万吨、1.6万吨分别减少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4%)、1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7%)。
2015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03万吨、11.37万吨以内(不包括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规模的电力企业),比2010年的12.87万吨、12.57万吨分别减少6.5%、9.5%。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分配原则
明确总量控制基数:按照国家统一口径,原则上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结果确定各区市县(含开放先导区,下同)排放基数,在扣除市管重点企业排放总量后,作为各区域2010年总量控制基数。
明确各区域削减比例:结合各区市县“十二五”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污染物削减潜力等因素,并经全市指标平衡,分配各区市县不同的削减比例。
确定各区域总量控制目标:依据总量控制基数和各区域削减比例,确定各区市县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各区市县“十二五”新增量由各区市县负责自行消化,原则上各区市县新增量按环境保护部核查核算细则进行测算。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