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 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经营水运相关业务经营、船舶维修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有效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把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文明社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有效落实好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各县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帮助职能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二)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各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的工作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