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d)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3.2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4.3.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3.4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4.4.3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b)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d)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4.4.4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4.4.5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4.4.6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4.7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8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 验收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组织实施。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黄南州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床位30张以上(含本数)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h)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i) 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j)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k)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l)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4.1.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f)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1.6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d) 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4.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4.3.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3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4.3.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4.3.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4.3.6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4.4.6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