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黄南州行政区域内本规范界定的小场所,其他小场所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场所
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
a) 客房少于25间且床位少于50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 建筑面积小于500m2且座位数少于100个的餐饮场所;
c) 建筑面积小于800m2的商场;
d) 建筑面积小于800m2且摊位少于80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800m2且摊位少于160个的室外市场;
e) 单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3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
f) 床位少于30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g) 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 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4.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4.1.1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 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 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f)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
4.2.2 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b) 切断场所电源;
c)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3.2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4.3.3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4.4.3 场所应悬挂“三懂四会”(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会报警、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和消防知识学习园地。
4.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 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 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 警示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
5 验收
5.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对小场所“四个能力”建设组织验收。
5.2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验收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
b) 检查“三懂四会”掌握情况,提问员工5至15人(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 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
d) 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三懂四会”提示牌。
5.3 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员工“三懂四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b)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c) 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d) 标志设置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5.4 经验收达标的场所,由验收单位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5.5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场所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黄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中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b)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 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 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i) 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j)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k) 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l)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n)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4.1.4 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1.5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4.1.6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4.2.2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4.2.3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4.2.4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