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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从工伤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结算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考核标准(见附表2)》的内容执行;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将依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服务协议。

  附表1: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区县:                 编号

姓 名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工 种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申请人

 

与伤者关系

 

康复机构

博爱医院( ) 309医院  ( )  西山医院( )

304医院( ) 北京老年医院( )  小汤山医院( )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工 伤 康 复 机 构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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