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从工伤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结算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考核标准(见附表2)》的内容执行;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将依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服务协议。
附表1: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区县: 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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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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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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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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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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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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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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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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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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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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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伤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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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
| 博爱医院( ) 309医院 ( ) 西山医院( )
304医院( ) 北京老年医院( ) 小汤山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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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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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康 复 机 构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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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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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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